昨日召開的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42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太原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這是我市首次為物業管理在法律層面定規矩,盡管《條例(草案)》還需要進一步審議修改完善,但其基本框架和內容已經很令人關注。
我市物業管理問題突出
物業管理與老百姓的生活、工作密切相關,但目前我市物業管理服務存在三個突出問題:一是物業服務企業的創新管理不足,物業管理服務水平普遍 不高;二是物業管理服務矛盾日益增多,業主權利得不到充分實現;三是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會維穩的關系愈加緊密,街辦、社區作用發揮不夠,沒能從基本層 面預防和化解物業服務中的矛盾糾紛。
因此,使物業管理服務工作走上科學化、規范化和法制化軌道,制定《太原市物業管理條例》已經勢在必行。
《條例(草案)》共八章六十九條
昨日提交常委會審議的《條例(草案)》共分為八章六十九條,對物業管理區域、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服務、物業的使用和維護、保障措施和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
其中,《條例(草案)》對物業服務和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禁止行為作出了規定,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有七種行為,包括不得“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 物業服務項目全部委托給他人”,不得“擅自改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用途或者利用其進行經營”等等。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九種行為,包括“違反規定進 行裝飾、裝修,損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主體和承重結構”“違法搭建建(構)筑物”“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寵物”“違反規定傾倒垃圾、污水或者拋擲雜物”等等。
關于車庫設置和使用的規定
《條例(草案)》第四十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所有權依據規劃按照出資情況確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 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機動車停車場(庫),應當提供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物業使用人使用;停車位有空余的,可 以臨時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個人,但不得轉讓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個人。”
第四十一條對車位設置的規定:“利用物業共有部分設置車位的,應當經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同意,并經規劃部門同意,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其他安全設施用地。”
關于利用共用部位的規定
《條例(草案)》第四十三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在不違反相關規定及不損害業主、物業使用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 或者業主大會的委托并報有關部門批準,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經營性活動的收益主要用于補貼相關業主的物業服務費用和專項 維修資金,具體補貼辦法由物業服務企業和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約定。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有關情況報告業主大會。”
關于專項維修資金應急使用的規定
《條例(草案)》第四十八條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可以不經過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 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表決同意,申請使用維修資金:(一)電梯故障;(二)消防設施故障;(三)屋面、外墻滲漏;(四)排水 設施堵塞、爆裂;(五)樓體外立面存在脫落危險;(六)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
需要應急使用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可提出申請。沒有業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的由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
應急維修工程竣工驗收后,應當將使用維修資金總額及業主分攤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