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蘭花園的業主楊先生來反映,他要封自家陽臺,但物業不同意,給出的理由是會破壞小區建筑外立面整體美觀效果,且違反了當初買賣雙方簽的《前期物業管理協議》中關于“業主不得以任何形式封閉陽臺”的這項約定。
不過,楊先生也有自己理由,陽臺如果不封閉就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小區封陽臺到底誰說了算?
“我們這一組團的業主基本是在2012年底、2013年初收的房。從去年起,有300多戶人家出現了雨天漏水現象,于是就有很多業主想要封陽臺。”小費是一名律師,由于物業一直堅持不讓封陽臺,他家現在只能每天把洗的衣服晾在客廳。
前不久,小費到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將物管協議中有關“業主不得封閉陽臺”的約定修改為無效條款,他的這一舉動得到了很多業主的支持。目前,法院已經受理了該訴訟,但還未做出判決。
楊先生說,在他與開發商簽購房合同時確實已經注意到了《前期物業管理協議》中的這一條款,當初他也提出了異議,但銷售人員為了促成交易,就表示“條款只是寫寫的,到時候拿到鑰匙,要怎么裝修,就是業主自己的事,其他人也管不著”。
由于封陽臺引起的糾紛,玉蘭花園并非首例。2007年,萬科城市花園的物業就將一戶私自封閉陽臺的業主告上法庭。
后來,法院判定《業主公約》等是物業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簽訂過程不能完全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愿;此外,協議中關于“業主不得以任何形式封閉陽臺”的規定,限制了業主作為房屋所有權人對私有部分建筑的處分權,與法定的所有權內容不符,因此駁回了物業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