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某別墅住戶陳先生家被竊賊光顧,被盜走首飾價值超萬元,遂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公司未及時填補小區圍墻缺口導致安全隱患,應承擔三成責任。住戶未關好窗戶致使盜賊有機可乘,自行承擔七成責任。
飯后外出散步財物被盜
陳先生一家住在虎門鎮某小區的一棟別墅。2012年12月16日19時許,陳先生及其家人晚飯后在小區散步,至21時許回至家中時發現二樓臥室的衣物被翻亂,多件首飾被盜。遂向公安機關報警。案發后,陳先生多次向物業公司索賠,但未能達成協議。陳先生非常氣憤。
陳先生認為,該小區是一個高檔小區,物業費用相對較高,每月將近千元。但物業公司只強調收費,不履行管理和安全義務。而且失竊事件不止一次。就在2012年1月,陳先生就發現自家別墅小園的觀賞水池內放養的錦鯉魚被盜一空。當時他向物業公司反映,物業公司許諾在別墅后面安裝一部電子監控,但最終不了了之。
就在這次案發前的當月,物業公司為配合小區新樓工程施工,將小區圍墻拆除兩處,每個缺口寬約5米左右,形成較大安全隱患。2013年4月,陳先生夫婦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其被盜首飾物品損失1.9萬元。
小區存在一定安全隱患
物業公司辯稱,物業服務范圍主要是環境衛生與公物、秩序的維護,不包括治安和打擊犯罪的職能。失竊是住戶自身對財物未盡妥善保管義務所致,與物業公司無關。而且涉案房子業主是陳先生的姑姑,而非陳先生,陳先生與物業公司之間沒有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故雙方不存在物業服務合同關系。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先生的姑姑把房子借給陳先生夫妻居住,并將該情況告知物業公司。從物業公司此前為陳先生夫妻辦理了方便進出小區的停車卡的行為,可印證物業公司是清楚知曉該房子已由陳先生家實際居住的事實。陳先生雖非業主,但其實際居住生活在涉案房子內,屬于物業服務區域范疇,且物業管理費由其繳納,故雙方存在物業服務合同關系,物業公司應為住戶提供相應的安全保障服務。
本案中,物業服務公司雖有安排安保人員進行巡邏,但在明知小區圍墻有缺口的情況下,沒有及時填補或協調相關建設單位將缺口填補,導致小區存在一定安全隱患,已構成違約。陳先生夫婦在外出時,沒有將自家門窗關鎖好,導致盜賊有機可乘,自身亦存在較大過錯。法院酌情認定物業公司應就住戶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法院根據陳先生夫婦提供的報案記錄、被盜竊物品部分發票及收據等相關證據,酌情認定被盜物品價值1.5萬元。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判令物業公司支付陳先生夫婦三成損失即4500元。判決下達后,雙方均無上訴。
針對上述判決,本案主審法官、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門法庭副庭長陳國云解釋稱,現實生活中,小區住戶失竊的情況屢見不鮮。但并非只要住戶失竊,就應由物業公司承擔全部責任,還要看物業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過程中是否存在瑕疵。
本案中,物業公司明知小區圍墻缺口會存在安全隱患,但沒有及時處理,導致竊賊進入住戶盜竊的可能性增加,其物業服務存在一定瑕疵。而住戶自身沒有做好防盜措施,應負主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