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電周轉金。業主同意的,可以繳交,但應逐月扣減,否則不得收取。2007年2月1日起執行的《廣東省物價局關于加強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七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水費、電費的,除業主自愿,物業管理企業可預收水電費并逐月扣減外,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收取水電周轉金等與水電費繳交相關的費用。”
2、煤氣初裝費、管網建設費。開發商取該費用。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發布的《廣東省物價局關于規范我省管道燃氣價格管理的通知》規定:“各地必須停止以管道燃氣初裝費、增容費、開戶費等名目收取的費用!
3、可視對講系統費。開發商不得收取。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廣東省物價局新建商品房交易價格行為規則》第五條規定:“與商品房配套建設的各項基礎設施,包括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安全監控系統、信報箱等建設費用,一律計入開發建設成本之中,不得在房價之外另行收取!
4、售樓中介費、權證綜合費。開發商不得收取。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廣東省物價局新建商品房交易價格行為規則》第十二條規定:“商品房交易及產權轉移等過程中的中介服務,應當由購房者自愿選擇,經營者不得強制服務、強制收費。凡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委托的中介服務,所需費用全部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負擔,不得轉嫁給購房者。”
5、契稅、印花稅等辦證費用。開發商只有在取得大產證后才能代收。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廣東省物價局新建商品房交易價格行為規則》第十一條規定:“由經營者經辦房地產權屬登記的,經營者必須在取得該商品房項目房地產權屬證明書之后,方可向購房者代收相關費用!
6、預收三個月物業管理費。除非業主同意,否則不得收取。從2004年11月1日起執行《廣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按月計收。除業主自愿外,不得預收!
7、裝修保證金、淤泥費。按照約定執行。從2004年11月1日起執行《廣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裝修管理服務費用和裝修保證金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約定,并應以書面形式明確,不進行裝修的不得收取。在業主裝修完畢后,經物業管理企業檢查驗收,沒有損壞公共部位、設備設施的,裝修保證金應自檢查合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退還業主。除此以外,物業管理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目向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收取占用超過3個月的押金、保證金。裝修產生的垃圾余泥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自行處理的,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收費;委托物業管理企業處理的,清運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
8、物業維修基金。二○○三年九月五日實施的《關于貫徹國家〈業管理條例〉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購房者按買賣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在辦理以下任一項手續前自行或委托他人繳付專項維修資金:1、收樓;2、交易鑒證;3、領取房產證!2007年7月25日廣州市國土房管局規定,從即日起禁止各開發建設單位、物業管理公司代收業主繳交的專項維修資金